福建省2023-2025年清流县嵩溪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勘察设计)
1.本招标项目:福建省2023-2025年清流县嵩溪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勘察设计) ,已由上级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清流县嵩溪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源上级拨款 。招标人为:(略),招标代理单位为:(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工程建设地点:(略)
2.2招标类型 :(略)
2.3招标范围和内容: 包括项目立项建议报告编制(含前期工程勘察)、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施工图设计和预算以及后续设计服务等工作。
2.4服务费:(略)
2.5质量标准: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成果文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技术评审。
2.6 服务期限:项目立项建议报告(可研)25日历天;(略)
3.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行业灌溉排涝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近十年承接过中型及以上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设计业绩。
3.2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有效(略) 业绩要求:需要提供(指近 10 年内承担过类似的工程业绩)。
3.3 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略)
3.5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略)
3.6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①银行转账,转至(略)账户;投标人需注明福建省2023-2025年清流县嵩溪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勘察设计)投标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前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企业不得参与本次投标。
3.7 本招标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简易评标法。
3.8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4.招标(略)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 年5月 11日至2024年5月15日下午17:30分前将确认函及资质证书及相关业绩证明(设计合同和发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设计批复文件)盖章以PDF的格式发至代理邮箱(略)@qq.com,逾期视为放弃,且不另行通知。
5.评标办法
根据《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清政办[(略)及其补充通知要求,本招标项目评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5.1招标文件发布3日后,即2024年5月16日 10:00分由招标业主单位代表,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邀请确认参加的企业中随机抽取3名中标候选人,程序如下:第一轮由招标单位代表随机抽取代表投标人的号码,并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在场人员签名);第二轮由招标单位代表公开随机抽取其中3个号码,第1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第2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3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由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在场人员签名)。以上公开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过程,社会各界人士均可参与监督。
5.2 招标人当日在“清流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抽取结果,公示期3日( 5月 16日至 5月18日);三名中标候选人要在公示期内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递交密封完整的投标承诺文件;对公开抽取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5.3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招标人向中标(略),由评标委员会对异议等进行评审并作出决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从相应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人(或3人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略)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个日历天内与招标人协商签订合同。
6.投标文件的递交
根据《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清政办[2021]78号文及其补充通知要求,三名中标候选人要在公示期内按要求向招标人递交密封完整的投标承诺文件(一正四副);投标承诺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5月 18日17时00 分,提交地点为(略),逾期视为放弃。承诺文件格式附后。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清流县政府网http://(略)gov.cn/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略)
地 址:(略)
联系人:(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略)
地址:(略)
保证金账号:(略)
户名:(略)
开户行:(略)
监督单位:(略)
附件:(略)
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收到你方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发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并确认(略)(参加/不参加)投标。
特此确认。
被邀请单位名称:_____(略)(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